化学化工学院“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为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创造条件,培养造就一批能够成为学科发展的中坚力量、入选各类人才工程、获得高层次基金资助的年轻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起,分层次进行公开选拔,其中第一层次每年选拔1—3人,第二层次选拔3—5人,共计选拔10—15名优秀青年教师进入“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进行支持和培养,使其成为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选拔对象范围
第三条 选拔对象范围:化学化工学院青年教师。
第三章 入选条件
第四条 入选条件(下列条件须同时满足)
1. 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协作能力。
2. 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身心健康,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努力工作。
3. 在学术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优秀成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已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并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4. 在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不超过38周岁。
第四章 选拔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自愿向学院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学院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答辩评议,最终确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对象。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培养期内,对第一层次入选人员每人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第二层次入选人员每人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第八条 培养期内,在学院“985三期”平台建设经费中对入选者优先考虑资助。
第九条 培养期内,入选人员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有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的,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由院办公室、各研究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的资助对象,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资助对象,所在研究所应及时向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学院将中止或撤销其资助资格,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该办法经2013年10月1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为优秀青年教师发展创造条件,培养造就一批能够成为学科发展的中坚力量、入选各类人才工程、获得高层次基金资助的年轻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起,分层次进行公开选拔,其中第一层次每年选拔1—3人,第二层次选拔3—5人,共计选拔10—15名优秀青年教师进入“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进行支持和培养,使其成为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选拔对象范围
第三条 选拔对象范围:化学化工学院青年教师。
第三章 入选条件
第四条 入选条件(下列条件须同时满足)
1. 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协作能力。
2. 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身心健康,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努力工作。
3. 在学术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优秀成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创新性构想,已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并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4. 在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不超过38周岁。
第四章 选拔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自愿向学院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学院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答辩评议,最终确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对象。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培养期内,对第一层次入选人员每人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第二层次入选人员每人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经费。
第八条 培养期内,在学院“985三期”平台建设经费中对入选者优先考虑资助。
第九条 培养期内,入选人员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有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的,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由院办公室、各研究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的资助对象,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资助对象,所在研究所应及时向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学院将中止或撤销其资助资格,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该办法经2013年10月1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