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地进行科研项目的开发及推广转化,依据兰州大学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bet365提现要多久或功能有机分子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院”)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以下简称“教师”)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兰州大学。
本原教师离退休、调出、自动离职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期间担任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兰州大学。
属于兰州大学的成果,任何个人无权私自转让。
第二条 本院与校内外各单位之间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本院教师自选的科技开发项目应预先在院办登记,并报学校科技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科技开发的各类技术合同经费必须进入校财务帐户,按学校科技开发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没有合同或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帐户的科技开发项目不予立项,不计算工作量。
第四条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终考核时,执行学校有关科研业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读硕士生、博士生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技开发活动,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统一管理。
管理机制
第六条 我院的科技开发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院办统一管理,对外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为兰州大学。
第七条 学院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科技开发顾问组,负责科技开发工作的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院办的任务是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组织和协调教师的科技开发工作,组织项目洽谈,审核、登记各类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及其管理
第九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统一用兰州大学的名义,加盖兰州大学科研处合同专用章。凡无兰州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科研处公章的技术合同,学校、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所有技术合同的文本应符合国家合同法的规定,统一使用“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完整、责权利明确、技术内容和指标清楚。
第十一条 主管院长指派专人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起草和初审事宜。 所有技术合同的文本应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单位参加的技术合同,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洽谈,然后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学校科研处审核。
第十三条 任何教师均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委托校外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就职务技术成果签署技术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各单位亦不得委托校外单位代签技术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科研处批准并出具委托书。如发现代签合同与委托要求不符时,应及时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 外单位委托本院教师代签技术合同时,必须先了解清楚所代理签约的技术合同条款,取得对方正式委托文件,在授权范围内以代理方名义签约,不得以个人和本单位为缔约的一方给代理方签约,更不得为违法行为者代签技术合同。
第十五条 凡以兰州大学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技术合同,由学校科研处到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以便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维护学校、学院的正当权益和声誉。承接人员要按其所签技术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定期检查,解决执行中的各种问题,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履行中的技术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向执行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报送学校科研处;同时向对方说明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后方为有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修改、废止、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报学校科研处;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违约方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违约者,我方应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我方合同签署人和相关人员向对方索赔。我方违约者,有关人员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学校科研处,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签约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索贿受贿,或将本校科技成果和技术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交易,个人牟取私利,或损坏学校名誉,或侵犯学校权益者,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完成后,本院签署合同的教师应填写《技术合同完成表》,并分别报送院办和学校科研处备案。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主管部门及学校发布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国家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其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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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