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的管理制度,理清财务收支情况,规范财务管理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财务工作。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主管财务的院长(以下简称“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
二、财务人员对学院的所有收入必须分类建账,各账之间原则上不能互相借支。
三、财务人员每季度末须向主管院长书面汇报学院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四、财务实行主管院长“一支笔”审签。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院长可以书面授权其他院长代签。并将书面委托书存放会计处备查。
五、各项开支在主管院长审签之前,须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其中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科研、研究生、行政办公等专项经费由相关副院长签字;学院内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创收经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六、各单位的创收收入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出具收据对外处理财务业务,否则一经查明,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七、各单位的创收(利用学院资源办班、学院公共资源出租除外)收入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学院收取毛收入20%的管理费,扣除成本和各项费用后的纯收入部分,原则上谁创收谁支出。对0.5万元以上的非教学科研开支,各单位须提出详细的书面用款计划,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八、主管院长对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每年春季开学初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受党政联系会议委托,向全院公开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九、主管院长不得私自在财务借款;无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院党政联席会议。
化学化工学院
2005年12月1日